国务委员级别(2020内蒙古公务员报考常识-公务员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