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规家政服务合同 适用于保姆服务、月嫂服务、育儿嫂服务等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家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了以下合同:
甲方(消费者):
乙方(经营者):
第一条 家政服务内容概述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将派遣特定数量的家政服务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家务、孕、产妇护理、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家庭护理病人以及医院护理病人等。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二条 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要求
乙方所派的家政服务员需满足性别、学历、籍贯、年龄及级别等条件,并应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和要求。乙方需确保所派出的家政服务员具备专业资质,能够胜任约定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服务场所与期限
服务场所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 试用期与服务费用
新上岗的家政服务员有XX个工作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乙方家政服务员不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换要求后3日内予以调换。试用期结束后,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包括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和乙方的公司管理费。支付方式和期限将按双方约定执行。若签约时支付了保证金,合同终止后,扣除违约赔偿金额后,余额应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合理选定并调换乙方家政服务员,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健康情况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体检。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若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健康问题或工作懈怠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调换或解除合同。甲方也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家庭信息和工作环境,并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条 服务费支付及变动条款: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若服务需求有所调整,双方应及时沟通并更新支付计划,确保流程的顺畅进行。
第三条 尊重与服务待遇: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价值,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家政服务员。如果服务员突遇疾病或其他伤害,甲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四条 服务休息时间保障:甲方应确保乙方家政服务员每月享有至少四天的休息时间,并保障他们每天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对于节假日的加班,甲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安排补休,确保服务员的休息权益。
第五条 工作范围与限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也不能将服务员带到非约定的场所工作或要求他们从事非约定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配合与指导: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教育和指导。家中的财物也需妥善保管,共同维护服务环境的安全与和谐。
第七条 乙方权益与义务:乙方有权收取服务费,并对甲方的投诉或家政服务员的反馈进行核实。若甲方存在教唆服务员脱离管理、隐瞒恶性传染病、未按时支付费用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临时召回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乙方需确保委派的家政服务员身体健康、符合合同要求,并为他们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负责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违约处理: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都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其他违约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合同中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消费者协会、家政服务协会等机构调解。如协商或调解无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未尽事宜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字并注明联系方式和日期,完成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