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案(10岁女孩卖百香果途中被同村男子
了解了此案几个令人发指的细节后,我得出的结论是凶手心理变态、凶残且毫无人性。他的杀人动机就是简单地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
杨晓燕的家庭
杨晓燕一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看见有人溺水,奋身跳进水库救人,但不幸与溺水者双双溺亡,她的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杨某跟杨晓燕家是同村,自然对她们的情况是了如指掌的,对于这样“英雄遗孤”的家庭,还做出这种事,而对象还是一个只有10岁邻居家的孩子,这不是简单的好色行为,纯属心理变态。
作案手法
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其动机并不符合劫财和劫色的动机。作为同村杨某应该很清楚卖百香果没有多少钱,所以其主因一定不是为了劫财。而从杨某准备的作案工具蛇皮袋来看,他预先的想法是对10岁的杨晓燕图谋不轨,而对一个10岁的小女孩施暴不能简单的用劫色来形容,毫无疑问奸淫幼女这种癖好,一定伴随着心理变态。
而且其出手狠辣,丝毫没有怜悯之情,掐脖子至昏迷、用刀刺眼、刺脖子,这种可以称之为酷刑的行为更说明其变态的心理。
事后,从弃尸的手段来看,杨某与其他案犯也不一样,普通罪犯犯罪之后,冷静下来会害怕,以至于妥善处理被害者尸体,尽量保护好现场,以防自己留下过多的证据,而杨某的弃尸方式完全没有犯罪后的害怕导致的妥善处理,而是随手一扔之后,匆匆离开,这种“过硬”的心理素质,丝毫没有悔意,只能用变态二字作为解释。
罪行昭昭
可杨某却在二审的时候改判成了死缓,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非常不公平,杨某犯抢劫罪,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杨某还犯了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图财、奸淫。
奸淫幼女罪,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杨某所犯的罪中,条条都够判死刑了,却改判为死缓,让人质疑其公平性。
如果杨某还有机会走出高墙,就一定会有其他的受害者,所以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维护社会的安定,都应该将这个恶魔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执行。只希望更多的人看到,引起社会的重视,还杨晓燕一个公平的裁决,毕竟大家的社会需要大家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