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用争议案例及法律解析
上诉状:对抚养费判决的申诉与反驳
尊敬的法官:
我是(上诉人姓名),对于贵庭所作的离婚判决中的抚养费部分持有异议,现郑重地呈上这份上诉状。
一、基本信息概述
本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之间的离婚纠纷案,涉及抚养费等关键事宜。对于贵庭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的抚养费和财产分割部分,我有着深深的疑虑和异议。我现居(地址),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及理由详述
1. 请求撤销原判中关于抚养费的决定,并依法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
2. 请求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关于财产购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明显不足。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如宁波市某商店的证明和某家私有限公司的订货单复印件,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均受到质疑。这些证据缺乏付款凭证和发票等必要支持文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别是对于婚前购置财产的描述,缺乏明确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仅凭其提供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是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月收入状况的。真实的收入状况应当结合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抚养费判决的部分,由于证据不足,我不能接受。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决定,我恳请贵庭予以重新考虑。抚养费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更要顾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在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已经超过每月1300元的情况下,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是否足够?显然,一审法院在决定抚养费数额时未能全面考量。
关于财产认定部分,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存在问题。对于晾衣架、自行车、棉被、被套及十字绣等物品,如何认定其归属和是否应返还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和审理。更何况,判决中的物品数量与被上诉人起诉时提到的数量存在出入,这更加令人质疑判决的公正性。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也存在不当之处。对于种类物的认定,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和无发票、无产品型号的依据,就将其与上诉人家中的物品混为一谈,这样的判决逻辑显然是有问题的。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希望贵庭能予以重视。
我诚恳地希望贵庭能深入理解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我也期望与被上诉人能够平和地解决这一纠纷,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此致
贵庭
上诉人:(签名)
日期:(填写日期)